2006年8月1日 星期二

legist 的 轉學考心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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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gist (legist) 看板 TransLaw
標題 [心得] legist 的 轉學考心得文
時間 Tue Aug 1 02:59: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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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legist,是這次在東吳跟政大榜單上的林同學。板上熱情板友阿基拉九一一先生日前與我於MSN上相談甚歡,希望我能將準備考試的心得分享在本板上,在下自忖,雖然認為自己毫無任何了不起的地方值得拿出來說嘴,但個人或許能夠理解少部分在準備轉學考的戰友為何會有無法突破的瓶頸存在之原因為何,所以在本板分享這一點點個人微薄心得,望先進多加批評指教!

  我先說明一下為何我會參加轉學考的原因。板上有許多板友,或許是認為自己可以更上一層樓而參加轉學考,或許是雖非法律相關科系,然對法律具有濃厚興趣,所以自願地參加這個挑戰;惟本人並非如此。個人原係東吳法律系的學生,於今年一月,時值大四上學期之期末考後,意外地因不及格科目學分數超過所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而慘遭俗稱「二一」退學的結果。故個人並非自願參加轉學考試,而係基於上開原因,被迫地報考了台北縣市中,除世新大學因其與輔大同日舉辦考試而僅得擇輔大報考外,所有有招收法律系轉學生之學校,即:台北大、政大、東吳、輔仁、台大、銘傳、文化、真理等八間學校。其中除銘傳、文化、真理之專業科目為民法(不含債各)、刑法(即刑總及刑分)外,以及除台大不考刑總而考憲法外,其餘四校,亦即傳統五大名校中之四校,其專業科目皆為民法總則及刑法總則。故個人於今年二月得知自己被二一之噩耗後,即以民總及刑總(特別是刑總)為主力來加強研讀。

  事實上,許多人或許誤認了考試的本旨為何,以至於無法全面顧及考試所需之全面向之準備工夫,殊為可惜。考試原來的用意的確是測驗考生究竟有無深入研讀法律而依此篩選,是故在唸書這個部分的確是準備考試的工夫中不可或缺,亦為最根本性的基礎。惟考試並非不限時間而得任憑考生發揮,在此有限之時間當中,考生想寫的東西(即有唸到的相關的東西)之需費時間往往超過可發揮之短短的八十分鐘,而導致答題不完整。又或者考生在下筆時邊寫邊想,往往下筆
神速之後才發現,題目沒看清楚!或是某個關鍵點誤判!而導致整題必須用立可帶塗銷重新謄寫。此皆應試時的大忌,然似乎觸者未寡!

  以下就各個在下認為可茲分享的經驗及要點為詳述(僅針對準備包含民總及刑總之轉學考試而言,不提及包含民法及刑法,或包含憲法之轉學考試),如有偏頗或訛誤,歡迎板上諸多先進多加指教批評!

  在下先從採擇教科書與補習班講義書籍說起。

  就民總的教科書,大一時個人是唸施啟揚的民總,事實上該書內實相當翔實,惟其內容唸起來較無法引起興味,係其可惜之處。面對實例題型占試題大多數的民總考題,仍推薦以王澤鑑的民總為主要教科書,畢竟其文字較易懂及優美,其案例示的編寫方式,也較能使讀者知悉解題的流程及架構為何。故在教科書方面,個人以王澤鑑的民總為主,而以施啟揚的民總為輔,亦即在讀王師民總若稍有疑問時,則以施師民總作為參考資料。

  就民總的參考書,個人是以高點補習班張台大老師的民法講義第一回(內容即民總之範圍)為唯一參考的補習班教材。因個人有在高點補習,且張台大的民總講義係以王師民總為架構而編寫,對我而言即係王師民總的精要,故最後至考前個人僅以此講義為總復習之準備。然此本講義需搭配張台大之講課始能充分發揮其效用,而不幸張台大於七月這梯課程之後,原則上就會至法國留學,故此部分之分享或許對各位板友助益有限,惟板友們若能取得張台大的民法講義及其上
課錄音,以此短短的九至十堂課(約二十三至二十五小時左右的課程)作為準備民總的工夫,個人認為足矣!

  就刑總的教科書,個人同通說,推薦林山田的刑總。然刑總異於民總最甚之處在於,刑總往往見解歧異,實務見解不同於學說見解則矣,學說間又各有不同見解,甚有結論相同惟思考流程之論述完全相異者,十分惱人。惟個人認為,不能因為刑總門派眾多,就拿出一堆學者的書每本都唸,仍建議以林山田的刑總為唯一教科書(若僅欲報考某一學校之轉學考者,不在此限),畢竟大多數的閱卷老師並不至於發生雖見以林山田之見解正確解題的考卷,卻僅因不同於自己見解而給予極低分數之偏激情形。且刑總理論往往最為重視的是論述過程,考生心中如無一套堅強的犯罪論體系存在,一旦接觸過多不同之見解,只會更加地概念不清,更無自信可言,無論就學習刑法,或就因應考試而言,皆非益事。

  就刑總的參考書,個人是以高點補習班的方律師(即王政大)所著之刑法總則,以及保成補習班的顏聖所著之刑法經典試題為唯二參考的補習班教材。此二書個人以方律師之刑總為主,因個人在高點補習,同時研讀並聽講王政大的課程,個人以為,如此較之單純的自修確有更佳之成效。如板友們能取得王政大之錄音,亦可配合聽講來研讀。惟畢竟王政大的刑總是一本完整的書籍,不似前述張台大的民總僅是薄薄一本講義,故亦得自習之。而保成補習班顏聖之考古題擬答
係於練習題目時作為參考對象。其短小精悍、言簡意該,卻句句是拿分點的擬答,係吾人練習寫題目的最佳倣效對象。

  以上皆僅係前情提要,畢竟用什麼書,板上討論已久,個人意見僅係個人意見,無所謂真確與否之問題。前開意見甚可略去不閱,亦無傷處。


  再來,欲論及考試之本質及準備方法,為較重要之文章內容部分。

  考試的本質,即是以考生所表達出來的文字,來呈現該考生的程度,使閱卷老師決定要給予何種分數。故其重點在於,如何的考卷,可得閱卷老師最多的青睞。易言之,只要弄清老師給分的方式及理由,即更易得高分。

  老師為何要給你分?因為你寫對了。把題目寫對,此係拿分的第一步,若試卷上的文字完全相反於正確解答,即使字寫地再多再漂亮、文字排版地再整齊,也是完全沒有用的。欲寫對答案,不二法門即在於用功,在於紮實地唸法律。如果最基礎的東西都無法精準地掌握,唸再多困難的問題,也無法使你的法律能力增進。基礎不好,就一切免談,雖此言甚重,惟為實然!蓋因底子不好、地基沒打穩打深,樓蓋的愈高,只不過愈容易倒塌而已。

  很多人以為基礎就是熟練度,就是背法條,個人認為,法條本來就應該要背,因為那是自信的標榜,那是閱卷老師給分的關鍵,所以不背法條,我想必有所失分。但是,所謂的基礎,並不是指法條的熟練度,而是指最基本的法律觀念是否正確。如果考生在字裡行間就透露出他的基本觀念錯誤,縱法條再熟再精準,夫復何用?個人試舉一例說明之。

  以民總為例,最基本的問題之其一即:何謂法律行為?甲有A車一台,以五十萬元出售於乙,甲收到乙給付之五十萬後,隨即將A車移轉所有權交付給甲。上開案例中,有幾個:(一)債權行為?(二)物權行為?(三)負擔行為?(四)處分行為?(五)契約行為?(六)事實行為?(七)法律行為?以及試扼要定義上述七種類之各個行為。

  我知道題目不可能這樣出,但如果這七個問題沒辦法確實答對,那就代表基礎不好。若遇到練習過的題目,或許不會露出馬腳,然若遇到不熟悉的題目時,也只能從最基礎的觀念下去思考,才有辦法接近正解。這時若連基礎的觀念都不正確,我想亂掰也一樣不會有分數的,然而若觀念正確,掰下去至少方向不會錯,加減或可拿部分考點的分數。

  又或者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定義之並舉例說明。這種題目絕不是用背的,因為如果用背的,遇到實例題就鐵定掛點,必竟要完全了解之後再記下來才能應付實例題。如今年輔大財經法組的民總某一題:何謂特別成立要件?何謂特別生效要件?其與附條件之法律行為有何不同?公司法第三一七條第一項:「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試述其性質。遇到這種題
目,那些單純強記的人,自然無法答下去。

  刑總同樣也注重基礎。個人原來是個刑總極差的人,在東吳法律系大一上時,修習陳子平老師的刑總,雖當時花了不少時間研讀,惟因沒有唸通,學期成績只拿了三十五分(吧?),慘遭死當的命運。在大二重修甘添貴老師的刑總時,一樣根本沒有在唸,囫圇吞棗之下,好心的老甘兩學期都勉強給了我及格的分數,然而我依然沒有任何犯罪論的基礎可言!接著修習陳志輝老師開的刑分,由於根本沒有刑總的底子,連最簡單的概念都不存在時,上刑分簡直就是鴨子聽雷,
上學期勉為其難地及格了,但下學期還是被當掉了。所以我直到大四上被二一之前,都還一直是處於不懂刑總的遜咖階段,直到被二一之後,才真正的第一次開始唸刑總。

  為何前段還描述了一下我個人悲慘的刑總之路,原因就要證明,刑總只要基礎好,要拿分並不困難。從被二一開始唸刑總,直到今年六月二十五日面臨的第一間學校──台北大學財法系,事實上只有四個多月的時間,而且我不可能全部拿來唸刑總,畢竟我還有民總跟憲法得唸,所以前面兩個月我把林山田的書先唸過一次,仔細地唸過一次,雖然兩個月的時間很久!但是對於完全沒有刑法基礎的我而言,不這麼做也只有死路一條。其間配合旁聽東吳蔡聖偉老師(我的恩師
之一)的大一刑總課(我完全沒資格去聽高年級的刑法案例解析,因為程度根本不一樣),以及配合聽高點王政大的刑法課。在後來的兩個月才真正地漸漸開始練習題目,不一會兒就考台北大了!

  台北大的刑總題目,三題我都沒有特別的印象(也就是考前沒有唸到),在下先將題目PO於下列:

  一、何謂陷害教唆?舉一實例說明之。(三十三分)

  二、乙至好友甲家喝酒,乙要離開時已喝醉酒,甲並未勸阻而任憑其自行開車回家,乙途中撞到電線桿而死亡。請問甲是否應負不純正不作為之過失致死之刑責?(三十四分)

  三、保安處分之目的及功能為何?以強制工作作為保安處分的內容是否妥適?(三十三分)

  事後我才知道是慮映潔老師出題的,然而即使是事前,我也根本沒有時間去唸各個老師寫的文章,因為我連基礎都沒有,先把基礎打穩,能拿基本分就夠了(當時希望以民總的分數來取勝)。這三題中,我只有第一題比較有把握,第二題幾乎不會!第三題根本沒有唸到(我當初傻傻的以為不會考刑罰論的東西)。處理第二題時,就是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檢驗階層井然有序地寫出體系,即便我內容可能有寫的不精準之處,但大方向應該是對的,雖說事後看盧老師的文章,我的結論顯然跟他的文章不合;又第三題我是從老師上課說刑法學派的歷史演進開始寫的,一般人或許直接會跳過刑總教科書的導論或看似不重要的地方,但事實上,那也是建構理論基礎的基石之一,於是我憶起了一些老師上課曾提及的講課內容,如李聖傑老師曾在上課時講到封‧李斯特所提倡的特別預防理論以及行為人刑法等概念,此即影響到現在以行為刑法為主流的刑罰手段,加入了保安處分來矯治行為人的惡性,使之回歸社會等等,由此愈拼湊愈完整,把所知的東西寫一寫,再自以為是地評論一下強制工作,就把三題寫完了。然後我居然還能拿到六十九分的刑總分數!

  六月二十五日考完北大後,距七月八日的政大,以及七月九日的東吳,還有兩週的時間,之間我再加強刑法的基礎,絕不唸太難我看不懂的東西,後來政大陳志輝老師居然給我七十七分,東吳林東茂老師居然給我八十分,這都是我完全沒辦法意料的,但我確信是我的策略正確才導致此好結果,基礎真的很重要。


  基礎穩固後,要兼備的就是考試的技術面了。

  同樣地我再問一次:老師為何要給你分?因為雖然你的答案內容跟別人的幾乎一下,但你的論述很有邏輯、你的排版及分點分段條理清晰、你的文字用的很有法律人的感覺、你很有自信地用了正確的法條、最高法院決議或判例,這些都是在你跟他人程度相當時的臨門一腳。

  論述一貫且有邏輯,再搭配上分點分段條理清晰,是非常重要的!往往這裡可以拿到很大的印象分數,因為許多人雖然正確地引用法條,但根本沒有「涵攝」的論述,論理上即有很大的問題,邏輯上也有所欠缺,分數自然不會高。有關如何為一個完整的論證,可參考王澤鑑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的第六章「法律的適用」,雖然我一開始唸有困難,但這是法學方法中很重要之處。

  我的排版及分點分段與大多書籍的用法類似,即:

  一、          → 大題號
   (一)        → 小題號+標題(一句話)
      1、      → 標題(一句話)
       (1)    → 論述過程
       (2)    → 論述過程
      2、
      3、
   (二)
      1、
      2、
   (三)

  依此類推,看起來井然有序,又方便老師決定如何快速地看出得分點,你給老師方便,老師也就給你高分,固不待言。


  再來就是你的文字要用的很有法律人的感覺,這會給人一種感受,就是你法律一定唸得很多,有受過法學的專業訓練!

  例如,板上有篇文章原PO的發問,有寫到「法定代言人」,這顯然就是一個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用字,雖然大家都知道他說的是法定代理人,但此種用字的不精準,即相當地影響老師給分的心情。之前在幫一位學弟總複習民總時,發覺他也有類似的毛病,在問他某問題時,他回說:「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我問他「追認」是什麼?我沒有在民法總則唸過這種東西,這裡不是說「承認」,不然就是說「事後同意」,何來「追認」之有?

  又例如:「因為」與「蓋」(或作「蓋因」)是一樣的意思;
      「所以」與「故」是一樣的意思;
      「但是」與「惟」是一樣的意思;
      「是」與「係」或「乃」是一樣的意思;
      「說」與「謂」是一樣的意思;
      「並不是」與「並非」是一樣的意思;
      「的」與「之」是一樣的意思;
      「如果」與「若」、「倘」或「如」是一樣的意思;
      「那個」與「該」是一樣的意思;
      「也就是」與「亦即」是一樣的意思;
      「換句話說」與「易言之」是一樣的意思;
      「除非……,不然……」跟「除……外,……」是一樣的意思;

  但哪一種比較常在教科書或判決書中看到?各位可輕易斷之,自不待言(你也可以換寫作「不用我來說啦」XD)。

  這種毛病我想不是可以短時間改變的,建議可以多唸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判決等等的法律文字來增進法律文字使用之流暢度。


  接下來就是來談,你必須很有自信地用正確的法條、最高法院決議或判例。我再問一次:老師為何要給你分?因為雖然你的答案內容跟別人的幾乎一樣,但你用了正確的條號、最高法院決議或判例,別人沒用,那你就多人家一點分數。

  就我個人準備民總的考試而言,在下至少背了民法從第一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等條文。

  我並不是,亦不可能一字不漏地背,但我會記條號,例如寫道:某甲十五歲,依民法(下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則非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亦即該契約行為乃效力未定。

  常背的條文我會連第幾項、第幾款,或是本文、但書,或是前段、(中段)、後段等背出來,基本要背的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最高法院的判例(或判決),我背的並不多,但我會挑一些個人認為重要的來背,例如碰到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實例時,除須引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個人尚可引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判決,用以判斷如何界定行為人行使權利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這樣的分數就不會低。

  最高法院的決議我也背的不多,但我一樣會挑個人認為具關鍵性者背訟,例如碰到判斷定著物的問題,就要引出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總會決議,定義定著物為:一、非土地之構成部分(非成分);二、繼續附著於土地(繼續性);三、達一定經濟上目的(經濟上獨立性);四、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固定性)。這樣列出來,再涵涉一下,就可以輕鬆解答又得高分了。

  我想我最謹守上開敘述的一次考試是台北大學的民總考試,是故該次考試亦使我獲得了畢生以來不可能再拿到的奇蹟似的八十七分之高分,可茲對前揭答題技巧為之佐證。但是刑總我就只有做到背條文而已,畢竟前述我刑總先要顧底子要緊,沒辦法花時間在實務見解的背訟之上,各位應該可以理解。


  除了上述技術性的東西之外,我漏寫了一個超級重要的東西!就是時間上的分配。通常考試有八十分鐘,一張卷通常有四題,直覺告訴大家,我們一題最多可以寫二十分鐘,事實上不是如此。

  我們拿到題目,必須先把題目瀏覽一次,然後開始畫法律關係圖,畫完之後再快速地擬答一下,完全確定了這四題的論述過程及正確答案之後,再開始作答,這樣大概會花上十至十五分鐘。於是考試時間只剩下了六十五至七十分鐘。於是必須要把寫一題的時間上限訂在十五分鐘,才有辦法在考試前五至十分鐘全部完整地寫完答案。如果一開始不花那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做審題及簡答的工夫,而邊寫邊想答案的話,只要一個部驟不小心出了問題,那等到發現時往往都改不了了,這時已然回天乏術了,所以一定要確定答案為何才開始下筆。

  如果考題時間是從上午八點二十分考到九點四十分,我會在題目卷上先寫上「8:20~9:40,共80分鐘」,會在第一題的上方寫上「審題擬答8:20~8:30」,在第一題左邊寫上「8:30~8:45」,在第二題左邊寫上「8:45~9:00」以此類推。最後還會剩十分鐘,是防止前面發生意外,還有十分鐘的緩衝時間可茲運用。

  如果考題並不是考四題,或雖考四題,但配分不是平均每題各二十五分的話,請各位依比例調整作答時間。依照配分來決定作答內容的多寡深淺,才容易拿到最多的給分點。切勿把精力及時間花在自己很熟,卻配分很少的問題上,老師絕對不會因為你精闢的深究而給你超過那個給分點的分數的,你卻會因為顧此失彼,別的點的分數花太少時間下去寫,而致總成績低落之窘境。無論如何,考試不求寫的多,而是求寫的對(答到給分點),而且要恰如其份。


  再來,字還得寫的好看,切勿寫錯別字或簡體字。我們的考試方式,沒有別種,唯筆試一途。你的文字代表著你表達的流暢度,如果字寫得不好看,就宛如說話會口吃一般,人家或許容易聽的不耐煩,即使內容確實都說對了,仍然總是覺得聽的不開心。而且不能只滿足以寫的好看,還得要練到寫的快。若一個人說話雖然說的快,但既好聽,又清楚,還會有人不滿嗎?只有跟不上速度的人才會不滿,但閱卷老師一定比學生來得強,不可能產生比考生慢而跟不上的可能性。所以這我想也是重點,但大家通常不在意,也不願意去練字,殊為可惜。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花了好幾小時寫這篇文章,目的是希望本板的板友可以分享自己準備考試的經驗及心得,進而拋磚引玉而已。如果各位讀了本篇文章覺得不錯的話,也請不吝賜我推文,賞我一個痛快XD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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